华体网页版_华体(中国)暨新闻与传播学院 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保障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考勤规范与管理
第二条 教师为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教辅人员为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每天早晚各签到一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签到后,需要临时外出办公事,应告知办公室主任或相关人员。考勤负责人可随时随机检查行政教辅人员的出勤情况。
特殊的工勤岗位按照实际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勤。
第四条 “双肩挑”人员的考勤,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五条 考勤结果实行学院内部公示制度、月报制度。
(一)每月初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张贴在东荣十楼展示窗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由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受理考勤结果相关异议并由党政联席会做出结论。
(二)负责具体考勤工作人员每月5日以前(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将填报完整并经公示后的前一月考勤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学院存档备查),经行政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处。
第六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院业绩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院严格加强考勤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学院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领导责任。行政副院长和行政综合办公室、系部主任及各办公室主任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学院全体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因故外出及因各种原因请假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教职工外出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因公离长的及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离长的,需填写《华体网页版_华体(中国)离长报备单》,写清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本人签字,交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备案,不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因私外出及其他事请假的,请假天数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填写《华体网页版_华体(中国)请假单》,写清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本人签字、所在系部主任或所在办公室主任确认签字,报请院长、书记,在学院备案。请假天数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填写《吉林大学请假单》,本人签字、所在系部主任或所在办公室主任确认签字,由院长或书记签署意见后,当月考勤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教辅人员请假时间在1/2个工作日以内(含1/2日)的向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口头请假;请假时间不满5个工作日的,须提前填写《华体网页版_华体(中国)请假单》,由所在办公室主任、主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签字,同时根据外出事由报书记或院长审批;请假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含5个工作日),须填写《吉林大学请假单》,由所在办公室主任、主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签字,经院长或书记签署意见后,当月考勤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教职工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履行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发前和返回后及时向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告知,学院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
第十四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院长或书记审批;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无论教师还是行政教辅人员,因擅自离岗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扣发全年单位业绩津贴外,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凡因事、因病为由请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扣发其全年单位业绩津贴。凡在因病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活动者,视为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体网页版_华体(中国)暨新闻与传播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废止,其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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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0日